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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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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企业综合实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税收贡献突出,盈利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运营机制、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发生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引领能力。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在产业链发展中领先优势突出、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本地行业排名前3名;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4项以上知识产权;


(四)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建设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建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企业注重研发经费投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重视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创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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