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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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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Rights ),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 ' s Rights, PBR ),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一、审查部门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有独立的植物新品种申请系统,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申请系统为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系统,农业部的申请系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品台。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


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农业部:负责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根据不同的植物类型,选择不同的审查部门和申请系统。


二、植物新品种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


三、审查流程


1、判断请求保护的品种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


植物新品种采用正面清单制,只有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种属才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目前《名录》中已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烟草、林木、竹、果树、观赏植物、草类、药材、饮料、调料、食用菌、藻类和橡胶等类别。需要注意的是:预申请的植物的中文和拉丁文名称需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开的一致。


2、申请时间


植物品种培育出来或区域性试验第一年,应尽早进行新品种申请,以便及时获得相关法规的保护。


3、申请文件


除请求书外,还应包括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等基本材料,用以体现申请品种的系谱、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环境以及栽培技术、性状及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等。


4、审查节点


网上申请-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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